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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提高流通效率,商贸物流技术应用水平,降低物流成本,商务部下发了《关于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你市。
请各市根据各自实际,摸清本地区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现状(特别是共同配送网点覆盖率、商贸物流费用率、货物运输量等指标发展情况),明确推进本地区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思路,分解《指导意见》工作年度目标,细化重点工作任务和实施范围,明确重点扶持企业,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制定科学合理、组织措施有力、可操作性强的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方案,填写《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联系表》(见附件),并于8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含电子版)。省商务厅将以各市上报的实施方案为基础,结合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情况、政策措施支持力度和共同配送网点覆盖率、商贸物流费用率、货物运输量等指标考核情况,择优向商务部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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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设立呈现出行政许可主义的色彩+ }% Z2 f+ s: {9 W2 K3 g
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我国公司设立的总趋势是采取准则主义,即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由法律做出规定,凡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必经过 主管批准,就可以设立公司。但在我国部分地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设立呈现出行政许可主义的色彩。物流产业在我国刚刚起步,发展尚不成熟,政府为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以及贯彻落实政府宏观层面的物流产业政策和规划,实践中政府对物流发展大多采取了积极干预的态度,这就使得物流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表现出浓厚的行政许可主义色彩。
4、 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大客户之间是战略性的物流联盟(Logistics alliance)关系* |/ S8 w" c; b, M3 T( W% |
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大客户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并非偶尔一次两次的市场交易,在交易维持了一段时期之后,客户将更加依赖第三方物流。第三方有现成的物流解决方案,这比客户自己去做显得更加专业,所以客户都非常愿意把物流外包(Outsourcing)出去,从而第三方物流和客户之间在经济上就构成了一种不可分割的供应链(Supply chain)关系。为保持供应链关系的稳定,双方便有可能在法律层面上结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合作双赢的战略性的物流联盟。
(二) 第三方物流活动的法律特征(商行为特征)
1、 须以营利性为目的; S8 b: k" T9 o3 z8 T# X) h* d2 ]
营利性是商法的特性,同时也是商行为的特性。第三方物流活动作为商行为,就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而绿色物流(Environmental logistics)、军事物流(Military logistics)、灾害物流(如SARS疫情、洪水灾害期间的物流)等以社会公益或国防利益为目的,企业物流(Internal logistics)则以为本企业生产提供物流支持为目的。也正因为此,第三方物流才成为我国商法的调整对象。
2、 须是经营性行为# o& N: _. s: @% k% b0 u5 `+ L
所谓经营性是指营利行为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它表明商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是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第三方物流是经营性行为,表明其与特定时期才会存在的灾害物流、军事物流截然不同。另外,企业内部的物流事业部在为本企业提供物流支持的同时,也可能偶尔对外承接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营利性的特征,但这并不是其核心任务,因而不具有连续性和不间断性,所以它并不构成商法意义上的商行为。5 d5 f, t% b3 \; X
3、 须注重商事效率/ V7 }- _8 K8 L5 `( E/ V: U7 f
商事交易的特点之一是商事效益与商事效率紧密相连,只有率才有益。从第三方物流的实践来看,率主要体现在交易形态的定型化和交易客体的证券化,前者如标准的物流格式合同,后者如海事运输中的提单。- r: E! \# `0 s8 E- z+ g! Y
4、 公开性与保密性并存! k+ P* Y" A8 ]
物流行业的特性决定了信息资源须在第三方物流成员企业和客户之间共享,而共享信息说明第三方物流是一种具有公开性的行为。同时,第三方物流须协助客户解决系统的物流方案,解决方案的过程必然涉及到客户的经营手段、经营方法以及经营经验等企业管理方面的深层次问题,这些经营管理问题往往就是客户所特有的商业秘密。因此,第三方物流是公开性与保密性并存的商行为。75、 代理行为的非显名主义3 p5 ]" B* ?" J- ~
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实施其行为过程中,虽然未表明是为本人(即委托人和被代理人)进行,但其行为对本人和本人的对方当事人仍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代理行为的非显名主义。对于第三方物流来讲,较好的例子是物流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众所周知,物流活动并不转移货物的所有权,所以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货物投保属于为客户代理保险的行为,但实践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笔者认为这便是典型的代理行为非显名主义。代理行为的非显名主义在合同法上称为间接代理,其行为的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然后依间接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移转于本人”。W, h8 q. {. E1 A* I" z, c
6、 违约认定上的严格主义4 \/ W$ M H* W5 v0 p
按照合同法,一方未能及时、准确和地履约并不当然导致合同当事人订约目的的落空,因此也不当然构成根本违约。但对于第三方物流,其产业特性和行业惯例决定了如果第三方物流企业未能及时、准确和地履约往往导致当事人缔约目的完全落空,从而构成根本违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诸多案例支持了这一结论。9 w1 d6 L8 g6 Y* l
三、 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6 v2 B6 ^9 e2 B2 Q& j; H% h% P
第三方物流属于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因此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笔者将结合第三方物流的具体经营模式对其进行法律性质上的分析。纵观第三方物流,其大致遵循了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历程,但当前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固定的运作模式。为方便分析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笔者将第三方物流的经营模式大致地分为以下几种:+ i5 ~( r% ~, l, {0 u
(一) 初级模式2 x+ Z* D3 a$ n;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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