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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500强企业适用范围

  • 公司: 创沛物流公司
  • 价格:电联
  • 联系人:揭勇
  • 更新时间:2024-11-20 14:41:12 浏览次数:3
  • 所在地:陕西
  • 标题:陕西500强企业适用范围
  • 来源: chp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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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用油大户的物流企业,近年来不断遭遇油荒困扰,这不仅造成了经营成本的增加,甚至使部分企业陷入困境。自今年3月以来,柴油荒再度蔓延全国大部分地区,且持续时间长,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物流企业的生存再次受到挑战。面对挑战,物流企业该如何渡过难关?
加油太紧张了
近段时间以来,油荒梦魇笼罩全国大部分城市,北京也不例外。
6月5日早上6点40分,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南六环的中石油北京销售公司南宫加油站,尽管时间尚早,但等待加油的车队如长龙般已长达几里。在这些队伍中,除了一些农用车外,几乎清一色的大货车。华得丰物流的程师傅 (化名)满脸焦急,他告诉记者: “加油太紧张了!”据程师傅介绍,他从5日晚10点钟就在这里排队,一直到现在,还没等到油。加油站的工作人员说,他们也无法确定什么时间能到。不过这还算是好的,只要在这等就能把车加满油,而中石化的一些加油站每天都限量。
程师傅的这车货原定6月6日到达江苏,可是到现在,油还没加上,准时到货是一点希望都没有了,而这还不是重要的。 “因为油荒,我的车原来一个月能跑5趟活,现在多跑3趟。不但收入减少了,而且货不能及时运到客户手里,还会不断遭到投诉,在竞争如此激烈的货运市场,失去了客户,面临的就是饭碗问题了。”程师傅不无忧虑的向记者表示。
另一家物流公司的司机对记者说: “由于货不能及时送到,近段时间公司投诉也增加了。有时客户要货要的急,我们就只好找一些私营加油站,不过这些私营加油站价格要比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贵出1~2元/升,这给本来利润就不高的我们带来了更高的经营成本负担。”
记者随后又走访了附近的几个加油站,其中与南宫加油站一桥之隔的中石化兴隆加油站也排着长队,据这里的工作人员介绍,这里是每天限量供应。而在南宫加油站前面500米的另一家中石化加油站已用绳子把加油站的出入口封住,显然已是无油可加。
供应紧张将持续






陕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陕西创沛物流公司拥有先进的 厦门到陕西物流专线运输公司生产设备,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运用科学而严格的现代化体系,通过完善的检测设备和手段确保出厂 厦门到陕西物流专线运输公司产品合格率,从而保证给用户及时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可靠的 厦门到陕西物流专线运输公司产品。 “以质量铸造品牌、以服务追求发展”,是公司的一贯宗旨。公司制定了严格的服务措施:售前、售中由遍及全国的销售网络来完成,售后有公司的专业售后服务部来实施。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 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 技术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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