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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验收 涉及行业 房建、公路、采石场等 使用单位 政府机构、国企、私营 完成时间 7个工作日不等 新蔡水土保持规划_专业水土保持15年水保方案-编制经验,砺锋规划设计研究院为您提供新蔡水土保持规划_专业水土保持15年水保方案-编制经验,联系人:李工,电话:13383825850、13383825850,QQ:663457090,请联系砺锋规划设计研究院,发货地:郑东新区心怡路与东站南街西南角升龙广场2号楼B座8楼(郑州高铁东站西对面)发货到河南省 驻马店市 驿城区、西平县、上蔡县、平舆县、正阳县、确山县、汝南县、遂平县、新蔡县。 河南省,驻马店市 驻马店市,河南省辖地级市,别称汝宁、蔡州、天中,位于河南中南部,地处淮河上游的丘陵平原地区,位于全国第三级地貌台阶上,横跨南阳盆地东缘和淮北平原,处于亚热带与暖温带的过渡地带,具有亚热带与暖温带的双重气候特征,总面积15083平方千米。截至2022年12月,全市辖1个区、9个县。截至2022年末,驻马店市常住人口689.9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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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相关问题
有些建设项目可研阶段规模较大,发改部门也已经审批,水利部门也批复了水保方案。以某风电为例,发改批复装机15万千瓦,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业主把项目分期进行实施,一期只实施5万千瓦,业主要视项目效益再判断是否实施后期项目。问题1是否需要进行方案变更;问题2业主分期缴纳补偿费是否可行;问题3水保验收如何开展。
答:问题一:对于您提到的是否需要进行方案变更的问题,请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款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的分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可行的。
问题三: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请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计委、水利部、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砺锋专业编制水保方案
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相关问题
请问:水利部(办水保[2016]65号)文件第五条要求:渣场变化涉及稳定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怎样来认为渣场涉及稳定问题?
答: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有关规定,原则上4级及以上的弃渣场应当开展稳定性评估;其他弃渣场应当根据弃渣场选址、堆渣量、大堆渣高度和周边重要防护设施情况,开展必要的稳定性评估。
河南驻马店砺锋规划设计研究院是集 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公司。开发力量雄厚,生产设备精良,工艺流程先进,质检监督机构齐全。所生产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品畅销全国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以用户为中心、以人才为根本、努力实现你我共赢”的经营理念,在 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高度评价。
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相关问题
.水土保持方案,应该只关注是否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了有效治理。至于该项目占用了林地,农田是否合规,应由林业和国土部门去核定,这不是水保方案和水保监管部门关注的范畴。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2.私人土地以前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现已停办,并将土地租赁或作它用,这类项目是否可以不编报水保方案?3.村民自发,或由村委会牵头组成农业合作社,从脱贫攻坚的角度开办养殖、种植等项目,是否可以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和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为特别是种植类项目承包荒山进行开发,占地面积很大,但自身资金紧张,若按占地面积核算补偿费,可能一次就把项目搞死了,违背项目初衷,与“放管服”精神也不相符。
答:问题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和职能职责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聚焦水土流失和治理。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属于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的情况,就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三:如果您提到的这些项目是需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的,就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种植类项目如果属于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则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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